公 告 日:
1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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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957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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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957號新聞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957號新聞稿
一、關於刑度部分:
  蔡佳倫犯5次恐嚇、1次毀損,共6罪,定刑1年,均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二、關於犯罪事實:
(一)、跟牛排店有關的:
1、蔡佳倫有三次前往成功牛排館的恐嚇行為,分別為107 年8 月19日、9 月8日和9月16日,第一次是是認為牛排店人員服務不週而大發脾氣,所以丟盤子、潑飲料,並向廖姓被害人說「我要讓你的店無法再經營下去」,第二次是新聞報導後,蔡佳倫覺得是店家將影片放上網,又去店裡叫囂,向廖姓被害人及其母親說「恁爸真的沒把你整攤翻掉」等話語,第三次是蔡佳倫自己又跑去店裡,向廖姓被害人及其母親說「亂的你生意都不用做了,試看看」等語,三次恐嚇行為中除了第一次摻雜比較激烈的動作外,其他兩次並沒有。
2、此部分是論恐嚇罪(均5月、5月、5月)。
(二)、跟停車有關的:
1、蔡佳倫對於107 年9 月25日其到若瑟醫院時,有一輛車停在身心殘障車位心生不滿,所以拿刀子刺破該車輛輪胎,新聞記者採訪蔡佳倫,在播出的報導中蔡佳倫對姚姓被害人說「她自己不長眼 ,要怪我喔,為了1 顆破輪胎要告我,儘管來阿,我很怕啊,1 顆輪胎算便宜她了」。
2、此部分論毀損罪(5月)和恐嚇罪(4月)。
(三)、跟記者有關的:
1、蔡佳倫對記者黃姓被害人不滿,認為報導讓其更引起注意,所以於107 年10月1 日晚上大約10點開始,用自己的臉書帳號公開留言:「你真的要死全家」、「這個是東森的記者」等話語,並用通訊軟體在隔日凌晨撥打網路電話給黃姓被害人,在語音留言說「在你家門口」、「不是很強現在是怎樣、把你的地址給我、妳女兒的學校我查到了、幹你老雞掰、我如果今天不能把你處理掉了我就不姓蔡」等語。
2、此部分論恐嚇罪(6月)。
三、量刑上考量的點有哪些:
(一)被告是否認犯罪,歷次犯後開庭的態度也沒有很好,而對於被害人當下施加的恐嚇、毀損行為,也讓被害人感到非常害怕,雖然被害人都表示原諒,但實際上應該是怕繼續遭被告糾纏才勉強同意,被告的行為也曾引起媒體報導,透過新聞畫面更加深了被告態度囂張的印象。
(二)然而,犯罪的動機跟原因,也是評價刑度的關鍵,在本院審理時有傳喚被告的父親到法院,想瞭解被告為何會獨自南下生活,還帶著其中風母親,同時也照顧獨居在雲林的外婆,最主要是因為母親中風,北部的居家環境是透天,要上下樓很麻煩,而雲林這邊是平房,所以才南下居住,讓母親可以方便復健跟走動,但被告自己照顧母親的壓力過大,也才導致情緒一直累積,牛排店的事件恰巧成為引爆的導火線,但這不能合理化被告的行為,只是能瞭解被告為何會小題大作鬧的不可收拾,後續也受到報導的刺激,才又繼續沒完沒了。
(三)本院刑度上已經是算相對的重,因為恐嚇罪和毀損罪在刑度最高是2年而已,被告過去沒有這樣的行為紀錄,不是慣犯,而被告有遭羈押,本院也讓被告停止羈押,為了降低被告再去有任何打擾本案被害人等舉動的風險,本院是要被告返回北部住處居住,同時也命令不得對被害人有任何騷擾,一旦有違反就會構成再次羈押事由。
四、合議庭組織: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王子榮、陪席法官陳育良、受命法官廖奕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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