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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2.20
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柒年拾貳月拾捌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貴95訴2553字第1070122813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呂錦祝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50,000元
為被告林俞賢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呂錦祝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
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