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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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零柒年拾貳月拾捌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貴95訴2553字第1070122813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5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呂錦祝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50,000元
     為被告林俞賢等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呂錦祝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
     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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