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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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4663號王水川 (前彰化縣和美鎮鎮長)偽造文書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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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4663號王水川 (前彰化縣和美鎮鎮長)偽造文書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被告王水川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87號判刑。被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663號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上訴駁回(第一審判決論王水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萬元)。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王水川擔任彰化縣和美鎮鎮長,負責綜理該鎮政務及人事任用等業務,屬刑法上規定之公務員。因鄉鎮公所內部單位之技工,依當時規定出缺不補、不得新僱,而清潔隊所屬隊員,則不在此限。適告訴人即鎮公所內的林姓女技工,即將屆齡退休,王水川為圖規避上開出缺不補、不得新僱規定,及方便逕行指定人選,以遞補該職缺,竟基於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指示製作不實之人事命令,發布將林女與該鎮清潔隊技工杜男互調職缺,然其實2人之工作內容,則均無異動,卻已足生損害林、杜2人權益及影響該鎮公所人事管理之正確性。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王水川有本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
,已依據卷存證據資料,詳細敘明其判斷理由,就王水川所稱其為機關首長,確實要調派告訴人至清潔隊工作,系爭人事令並非虛偽不實等辯解,如何不足採信,論駁甚詳。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之事項,再事爭辯,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李 釱 任
                   法官 王 國 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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