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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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張保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公示送達被告張保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和107年度鳳小字第89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保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第150 條、第
     151 條、第152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 年度鳳小字第897 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7日下午3
     時37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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