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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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非訟中心善股 |
標 題: |
公示催告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裁定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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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郭順福 住嘉義市東區荖藤宅22號之24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
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編號:001
發票人:賴幸禎
付款人:嘉義市農會北興分部
發票日:107年12月14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345893元
支票號碼FA1225873
備考:受款人:郭順福
附記:(本附記毋庸刊登)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
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