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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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慎股
標  題: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請人林霈詠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聲請人林霈詠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非慎107司催第108號
本文:
主  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
     定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林霈詠  住臺中市東區南京東路一段343號8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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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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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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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永譽營造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108年1月8日  │1,400,000元  │ZF1139608   │  │
│  │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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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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