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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2.19
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非訟中心慎股
標 題: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聲請人林麗觀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公示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聲請人林麗觀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定內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投院明非慎107司催第107號
本文:
主 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事項。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公告事項: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遺失票據事件公示催告裁
定內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麗觀 住南投縣名間鄉大庄村太平巷3之3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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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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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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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107年1月16日 │19,495元 │0813955 │ │
│ │司南投區營業處 │投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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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