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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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易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易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寒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南院武刑寒92易字第62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2年度易字第6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
     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李錦桂係具保人李茂成之繼承人,具保人
     李茂成於92年10月6日以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李光揚
     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因其他事故不
     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院 長 董 武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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