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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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4592號廖溫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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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4592號廖溫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被告廖溫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判決。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592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關於廖溫蒂部分撤銷。廖溫蒂無罪。
參、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案情)摘要:
廖溫蒂、王長興(通緝中)、徐應政、吳鎮邦(均經第一審判處罪刑確定)等人均明知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亦屬管制進口之物品,不得運輸及私運進口,竟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王長興指派徐應政前往泰國購買海洛因磚,復指派吳鎮邦尋找運送海洛因之人(俗稱「交通」),而由吳鎮邦洽商廖溫蒂擔任運毒「交通」,提供廖溫蒂與不知情之友人前往泰國旅遊之團費,並約定事成後另給廖溫蒂報酬。嗣徐應政前往泰國以泰銖128萬元購得毛重計2,232公克(驗餘純質淨重1,396.46公克)之12塊海洛因磚後,吳鎮邦、廖溫蒂分別於104年3月2日、3日搭機前往泰國。徐應政、吳鎮邦將上開海洛因磚裝入餅乾盒,與零食混合裝入紙箱內,於同年3月5日凌晨零時許,在廖溫蒂住宿之飯店門口,將該紙箱交予廖溫蒂。同年3月7日廖溫蒂託運該紙箱後,自泰國搭機入境。經警循線於同年3月8日凌晨1時10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海關檢查室,查獲夾藏於紙箱內之海洛因磚。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原審未調查釐清,本件吳鎮邦有無與廖溫蒂約定,事成後將給予一定之「高報酬」?吳鎮邦事前有無告知廖溫蒂是運送寶石入境?廖溫蒂以電話向吳鎮邦說明如何找人同行時,是否已明瞭所為非屬正當合法?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二、廖溫蒂是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大學生,當知泰國為毒品產地,不能隨意幫人托運行李入境。其與吳鎮邦僅是於酒店或KTV相識之普通朋友,吳鎮邦在泰國不自行托運上開紙箱,大費周章安排廖溫蒂與友人前往泰國,並提供免費旅遊之利益及事成後可「賺大錢」之報酬,即使吳鎮邦曾對其佯稱要運送寶石入境,豈能盡信。又吳鎮邦與徐應政於泰國交付該紙箱時,既告誡勿予拆封,廖溫蒂於管領紙箱期間亦未曾拆封檢視,何來紙箱內是夾藏寶石之確信。其托運該紙箱時,對夾藏之物可能是「應稅進出口之物品」外之毒品或管制進口物品,能否謂無預見?倘已有預見,而貪圖事後可「賺大錢」之報酬,猶容任吳鎮邦夾藏物品於紙箱內,能否謂該紙箱夾藏毒品或管制進口物品是違背其本意?原審未予調查釐清,遽認其欠缺運輸毒品或管制物品入境之間接故意,亦嫌速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朱貴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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