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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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標  題: 日本關西機場網路留言事件本院裁定不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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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關西機場網路留言事件本院裁定不罰新聞稿

有關日本關西機場遭燕子颱風肆虐交通不便游姓民眾留言,本院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不罰說明如下: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另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若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明文規定準用之。又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固有明文規定。惟所謂「散佈」者,乃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意,是本條項款之要件,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要件。
二、游姓民眾就日本關西機場留言交通不便於網路留言後,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認游姓民眾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批踢踢網站,以帳號「GuRuGuRu」在Japan_Travel看板上,散佈內容「其於燕子颱風肆虐關西機場時,搭乘中國提供之專車前往大阪,嗣並聯絡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詢問是否可提供住宿及交通之協助,卻得到臺北代表處不耐煩之回應」之留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因認游姓學生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而移送本院審理。固然游姓民眾否認上開網路留言為其所留,然經本院承審法官詳閱卷內資料認定確為其留言無誤,但因移送機關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認定游姓民眾所為足以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故裁定不罰。裁定理由詳如本院107年度埔秩字第4號。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AhN2LU6pgLq3k3bhZu42TEhxPUJuDPD4GkyKYQU%2fJS8%3d
(而移送機關亦未於法定期間內抗告,全案業已確定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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