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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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簡字第109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簡字第109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陸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陸90簡1092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90年度簡字第1092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麗美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被告鄭美容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張麗美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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