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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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維股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債務人徐一峰即徐一民n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債務人徐一峰即徐一民n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司執消債清維字第186號
主旨:公告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86號債務人徐一峰即徐
   一民n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開始清算程序。
依據:
 一、本院107年12月11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徐一峰即徐一它菪蟆107年12月11日下
   午4時起開始清算。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及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持有人,對於債務
   人不得為清償或交付其財產,並應即交還或通知管理人或
   法院指定之人;如於申報債權之期間,無故不交還或通知
   者,對於清算財團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應於107年12月31日前,向本院申報債權;有補報
   債權必要者,應於108年1月20日前,向本院補報債權;其
   有債權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
 四、各債權人申報、補報債權時,應將債權種類、有無擔保或
   優先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與利息均計算至裁定開始
   清算前一日)分項詳列,並敘明是否訴訟或強制執行中(
   如有,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有無執行名義(如有,請
   一併陳報到院)?
★五、承上,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現金卡或信用卡債權,
   請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陳報,自104年9月1日起
   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債權人如有已
   受償金額應抵充者,應先行抵充完畢再陳報剩餘之本金、
   利息債權。
 六、債權人不依前項申報、補報債權者,於法院為終止或終結
   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法院得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
 七、對於已申報、補報債權有異議者,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
   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利害關係人(或監督人、管理人
   )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
   。
★八、對債務人薪資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應停止收取;債務人
   得自行向執行法院承辦股(非本股),就其所核發之執行
   命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聲明異議
   。

司法事務官:李立元
股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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