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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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自緝字第33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自緝字第33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山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發文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山101自緝333字第1070121431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1年度自緝字第333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游寀籈(原名:游秀玉)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1,000元為被告游寀籈(原名:游秀玉)具保
     。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游寀籈
     (原名:游秀玉)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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