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3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陳殿寶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案件新聞稿
檔案下載: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陳殿寶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陳明文、陳殿寶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22號判決。陳明文、陳殿寶均提起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以106 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判決,駁回被告等之上訴(陳明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殿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全案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將第一審判決關於陳殿寶有罪部分(含陳殿寶於96年4月底至5月2日前洩露名單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及諭知陳明文無罪部分均撤銷。改判陳殿寶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陳明文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駁回檢察官關於被告等被訴圖利等罪之上訴。
參、第二審判決事實(案情)摘要
一、陳殿寶於96年擔任嘉義縣水利局局長期間,職務上知悉嘉義縣民雄鄉污水下水道第一期興建工程標案預算金額已由原訂之新台幣(下同)871,000,000元,修正為793,980,000元的情事,竟於同年3月30日上午8時51分36秒許,以其使用之行動電話,將該應保密的消息,洩露予有意參與該標案之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盟公司)董事長賴文正知悉。又接續於同年4月底某日起至同年5月2日之前某時,在臺北火車站附近,將圈選排序擔任該下水道標案審查委員的「專家學者建議名單」專家學者基本資料及最有利標名單」等應保密的文書資料提供予賴文正,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
二、陳明文於96年任嘉義縣縣長期間,在同年5月15日核定前述污水下水道標案底價為「654,000,000」元後的翌(16)日,在其住處,與賴文正見面時,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竟將應保密之該標案底價654,000,000 元告知賴文正。賴文正得悉該底價後,即電其公司工務部總經理李文權,將原擬的投標價656,800,000元,參考該底價,減價300萬元投標。而於同年月17日下午,該下水道標案開標後,因其投標價,低於另一競標公司的投標價,惟高於底價,而取得優先減價資格,李文權再依該底價,指示偉盟公司減價為653,800,000元而得標。
肆、本院判決情形
上訴駁回(即以程序判決,駁回陳殿寶及陳明文在第三審之上訴)理由。
(一)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陳殿寶及陳明文有本件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犯行,已依據卷存證據資料,詳細敘明其判斷理由,就陳殿寶及陳明文均稱並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辯解,如何不足採信,論駁甚詳,亦就陳明文補稱:賴文正於調查站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云云,於理由內就賴文正之上開陳述確具任意性,未有受不當誘導之情事,詳論其依憑。至於陳殿寶及陳明文上訴指摘原判決認定事實未憑證據及不適用法則,則已依據卷證資料指駁綦詳,核其各項論斷說明無判決不載理由或採證違法。
(二)陳殿寶及陳明文之上訴意旨,係對於事實審法院已明白論斷指駁
之事項再事爭辯,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宗鎮
                    法官何菁莪
                    法官段景榕
                    法官張智雄
                   法官陳世雄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