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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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4570號呂忠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即八仙樂園塵爆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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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4570號呂忠吉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即八仙樂園塵爆案)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上訴人呂忠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判決。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4570號判決駁回上訴。呂忠吉部分,全案確定(其他相關人等,例如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八仙樂園】董事長陳柏廷等人,尚偵查中)。
貳、原判決事實摘要: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向八仙樂園承租場地後,於104年6月27日舉辦需購票入場之「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活動;呂忠吉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出資人,為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亦係舉辦派對活動業務之人,其本件派對,為活動現場之總指揮、總負責人,知悉派對活動中使用色粉,具有引發塵爆之危險及危害購票入場之消費者之安全與健康之虞,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10條之規定,負有於派對中停止使用色粉以確保服務安全之客觀注意義務,竟違背此項客觀注意義務,於舉辦上開彩色派對中,未停止使用色粉,且於使用色粉後,因確信彩色派對不會發生塵爆,疏未注意採取相關防範塵爆危險發生之有效措施,而未盡其防止塵爆發生之保證義務,致發生本件塵爆事件,造成活動現場參與民眾慘重傷亡(15人死亡,358人重傷,113人普通傷害)。
參、第二審判決情形:
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處呂忠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刑(處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原判決論處呂忠吉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刑,認事、用法均無不合,且量刑已處法律規定之最高度刑,並無不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
                  法官洪于智
                  法官楊智勝
                  法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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