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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2.10
發布單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鄭和枝、鄭光仁(即奈良井光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公示送達被告鄭和枝、鄭光仁(即奈良井光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107橋院秋民剛107年度訴字第504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和枝、鄭光仁(即奈良井光仁)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0條、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7年度訴字第504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
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2時
5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三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決行: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