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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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司法行政廳
標  題: 立法院三讀通過大法庭新制(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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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大法庭新制(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聞稿

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邁入新紀元
立法院三讀通過大法庭新制(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因此本院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法律見解機制。上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於今日(107年12月7日)三讀通過。
大法庭制度之組織、程序等規定甚多(詳如附件),茲略述重點如下:
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各審判庭得依所屬審判事務類型向大法庭提案(包括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兩種類型),由大法庭來裁判該案件之法律爭議,大法庭僅裁定提交案件應採取之法律見解,不包含本案終局裁判。又大法庭為功能性任務編制,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成員分別為11人、11人、9人,除院長及該次提案庭指定成員外,其餘成員之任期均為2年。
在程序方面,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專家學者之意見,但是專家學者應揭露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或受有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等特定資訊。大法庭並引進不同意見書制度,在評議決定後,如果大法庭成員有不同意見書者,也會與大法庭裁定一併公布。
在效力方面,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亦即提案庭應依大法庭裁定所示法律見解作成本案終局裁判。在此同時,本次修法亦一併廢除判例、決議制度,並規定先前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解,一律循大法庭之提案程序為之。
大法庭制度為統一終審法院裁判見解的重要機制,也是人民期待司法改革的重要項目。透過大法庭的組織與運作,必然能夠有效提升司法的效率與信任度,使我國司法體制日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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