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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2.07
發布單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裁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吳銘誌保證金3000元。
公告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裁定沒入具保人即被告吳銘誌保證金3000元。
臺灣臺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人吳銘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07年度易緝字第7號被告吳銘誌詐欺案件之公示送達
裁定正本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經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股別:禮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