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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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0號被告洪立維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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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0號被告洪立維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一、主文:
怴B張馨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89萬4,02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芊B李岳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10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30萬3,53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吽B洪立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萬9,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氶B扣案之如附表六所示之物(即被告張馨方所有記錄代辦之被保險人資料之筆記本共十冊)沒收。

二、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被告張馨方、李岳峰均招攬民眾代辦勞、農保失能及障礙給付、身心障礙證明之業務,藉此抽取佣金獲利;被告洪立維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骨科部主治醫師(98年7月1日至100年12月4日任職台大雲林分院,100年12月5起任職台大醫院總院)以診治病人並如實製作病歷、診斷書及出具勞保失能診斷書、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被告張馨方、李岳峰於100年11月間至106年12月間先由遊說民眾委託其等代辦勞、農保失能給付及身心障礙證明,教導民眾佯裝手、腳無法抬高、行走緩慢、拄拐杖或坐輪椅、無法蹲、坐等病癥,套招主訴內容;找人冒充拍攝患部X光片或接受身心障礙需求評估,並由知情之被告洪立維或利用其他不知情而有所誤認之看診醫師,依該等不實之病徵內容開立勞、農保失能、障礙診斷書或身心障礙鑑定表,因而致勞保局承辦人員及身心障礙證明發給之主管機關人員陷於錯誤,核發勞、農保失能及障礙給付或身心障礙證明供申請免徵稅捐、補助,進而向代辦客戶收取給付金額2成半比例之佣金,其中由張馨方以每份勞保失能診斷書新臺幣(下同)8千元至1萬2千元不等,農保障礙給付金額達5萬元以上者,每份農保障礙診斷書5千元、每份障礙鑑定表2至3千元不等之代價,交付洪立維,約定由洪立維開立不實之失能障礙診斷書及障礙鑑定表。並由被告三人分得如主文犯罪所得記載之金額。

(二)被告三人除坦承犯行外,並有相關證人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診斷書、鑑定表、勞保局特約醫師審查意見及扣案物可佐。被告三人上開犯行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詐欺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張馨方、李岳峰另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認被告三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而從一重處斷,均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本院考量被告張馨方,李岳峰利用民眾法治觀念不足,而以詐 領勞、農保失能及障礙給付及補助之不法方式牟利。被告洪立維自身未能本於醫療專業公正審查,竟配合開立不實之診斷書及鑑定表,三人並朋分佣金,所為嚴重破壞勞、農保失能、障礙保險及補助制度。惟念被告等犯後皆坦承犯行,兼衡勞保局因受本件詐騙而給付6千餘萬元之保險金,損害非輕,判處被告三人前揭主文所示之刑。

(四)犯罪所得及沒收之認定如下:
茈Кo所得部分
 被告張馨方、李岳峰向委託代辦之民眾收取約以勞、農保失能及障礙給付金2成5計算之代辦佣金,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則論件收佣。被告張馨方每月分給被告李岳峰4萬元至4萬5,000元佣金,而就被告三人共犯部分,被告張馨方並按被告洪立維配合開立之診斷書、鑑定表份數給付報酬,是以勞保局因受詐欺而核付之保險金額及被告等收取佣金數額之供述推估,被告張馨方犯罪所得為989萬4,036元;被告李岳峰犯罪所得為330萬3,536元;被告洪立維犯罪所得為212萬9,000元。其中除被告洪立維於偵查中繳回150萬元應予沒收外,餘均依法沒收、追徵之。

狾帑蚺孝妍O本乃被告張馨方所有,並為其記錄代辦之民眾資料所用,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
          刑事第八庭 法官李陸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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