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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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自字第64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自字第64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中院麟刑孝87自648字第1070119268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7年度自字第648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7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廖政聞即廖聞政(已歿)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10,000元為被告鄭淑琪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
     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即具保人之繼承人廖芝琳
     、廖芝漩合法送達不來領取,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院 長 江 錫 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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