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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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標  題: 107年新竹地院與轄區金融業等座談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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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新竹地院與轄區金融業等座談新聞稿

107年度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暨民事執行與轄區金融業等
效能提昇座談會議新聞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促進與轄區內金融業者之交流,建立良好溝通機制並提升民事暨民事執行事件整體效能,於107年12月4日召開聯繫會議,邀請轄區內縣市政府、警政及地政機關、金融業者、稅務機關等共80人與會,本次會議由周煙平院長主持,民事庭彭淑苑庭長、民事執行處吳振富庭長、司法事務官及相關執行業務同仁全程參與。
周院長首先致詞表示,藉由本次會議提供聯繫平台,希望金融機關等能提供相關協助,化解歧異見解,使民事執行程序更順暢。會中討論議題:(1)債權轉讓證明書記載方式;(2)多項財產標的分屬數法院管轄時,債權人應逕向執行時序較長之法院聲請;(3)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嗣後如欲執行他法院之標的,應向原執行法院追加;(4)抵押權人收受函查債務人之抵押債權時,請盡速並確實答覆; (5)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定管轄之標準,確實向管轄法院聲請執行; (6)地政機關於債權人未繳納會測費用時,暫勿提出會測成果圖並盡速函告本院債權人未遵期繳納費用情事;(7)農業發展條例第16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於合併分割之適用;(8)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項,於道路用地維持全體共有人共有者時之適用;(9)稅捐機關陳報債權時,若債務人已無欠繳之稅款,仍請函覆本院就其前已參與分配之稅款項目明確羅列並陳報變更為0元;(10)警察局就函查某地址有無非自然死亡案件,應就有無相關報案紀錄予以查覆;(11)本院函請各分局協助執行案件,請員警務必依公文時間並攜帶密錄器到場協助執行;(12)鑑價公司於鑑定無形資產時,於提出鑑價報告時依本院函示併予陳報收費標準或說明;(13)具有律師身分之代理人或送達代收人,請先行確認執行標的應如何執行始為妥適之執行方法等議案進行討論,並達成諸多共識,所獲致之共識對於日後辦理執行事件頗有助益,成果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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