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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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
標 題: |
107年度司聲字第996號 |
107年度司聲字第996號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發文字號:107雄院和非司化107年度司聲字第996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96號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應
送達與相對人周秋菊之民事裁定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
。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1
件經裁定准許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沈淑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盧錦裙
相 對 人 林照芳
周秋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玖
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訴
字第1375號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上字第101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
後,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38,917元、銀行資料查詢手續費200 元、第二審裁
判費58,375元,合計97,492元。是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7,492元,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聲
請人所提第一審裁判費繳款單中之臨櫃手續費10元,因非屬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稱訴訟費用之範圍,應予剔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