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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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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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新聞稿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新聞稿
  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決議所揭櫫完善鑑定制度功能,司法院於107年11月30日下午召開「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由呂秘書長太郎主持,邀集審、檢、辯、學等代表,繼續研討我國現行鑑定制度修正之可能性及方向。
  本次會議續就歷次會議形成之意見以及主席裁示所試擬之鑑定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針對現行審判實務就法律問題多已採用法律專家之意見,與會委員雖多認為專業法律問題所涉領域多元,非法院所能盡知,法律專家之意見能協助法院解釋及適用法律更臻妥適完備,但究竟應以鑑定或意見徵詢之方式進行,則有不同意見。主張鑑定說者,認為為符合嚴謹證據法則,使法律專家能以到庭具結方式陳述專業意見,宜以鑑定方式為之;主張徵詢意見說者,認為鑑定只能協助事實認定,法律意見之解釋及適用宜以意見徵詢方式為之,到庭之法律專家陳述意見無需具結;採折衷說者,認為外國法律、內國地方自治法規及習慣法等涉及事實認定者,得以鑑定為之,其餘專業法律問題則以意見徵詢方式為之。主席裁示本項議題業經委員會多次討論,會後將審慎評估以形成政策。
  針對是否應以立法明文承認或排除測謊結果之證據能力問題,主席指示由刑事廳先行報告我國近年來實務現況,並說明美國、德國及日本對於測謊結果證據能力之實務發展,供作委員參考。有委員認為我國應仿照外國實務運作模式,委諸實務發展,無須以法律明定;但有委員則認為測謊違反人性尊嚴且欠缺科學再現性,建議應立法明文排除證據能力。主席裁示本會後將就本項議題審慎評估以形成政策。 
  又針對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決議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部分,本次會議特邀請尤伯祥委員就此議題進行報告,並邀請涉及證物保管鏈相關單位如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及憲兵司令部等機關就所轄現行證物保管及移送機制提供相關意見,供作未來研修參考。下次會議預定於108年1月18日下午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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