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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99.01.04
發布單位: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書記處
標 題:
本院就金門縣縣議會議長謝宜璋被訴妨害自由罪等案件一案(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4號),經合議庭調查結果,認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故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5時判決宣判之結果:「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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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就金門縣縣議會議長謝宜璋被訴妨害自由罪等案件一案(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4號),經合議庭調查結果,認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故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5時判決宣判之結果:「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