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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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標  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105年度聲字第190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整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公告發還105年度聲字第190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整暨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光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士院彩刑光105聲1909字第    號
本文: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909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黃子薇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10,000元為
     被告李尉祥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黃子薇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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