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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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關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針對今日(11/29)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人民參審之本會聲明」一文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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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針對今日(11/29)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人民參審之本會聲明」一文澄清新聞稿

本院就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民間司改會)「針對今日(11/29)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人民參審之本會聲明」一文,澄清並回應如下:
一、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會議就「人民參與司法」的議題,曾有採行「美國陪審制(提案一)」、「日本裁判員制(提案二)」、「同時併行參陪審五年,五年後形成是否及如何採取參審或陪審制度(提案三)」,及「司法院選擇日本式參審或美國式陪審至少試行五年,五年後總檢討再決定採用何種制度(提案四)」等四項提案。經過表決結果,除了提案三「同時併行」為5票外,其餘均為7票,全部提案均未過半數,因此依會議規則,未提出於總結會議。由此可知,兩制「同時併行」為最不受支持之方案。分析其原因包括:同時施行不同制度增加軟、硬體成本,大量耗費國家資源;且同時施行也不僅導致配套制度的複雜化,對於罪責相同而適用不同程序之被告,也可能因判決結果不同,而產生不公平之現象。因此,民間司改會兩制同時試行主張,並非可行的作法。
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人民參與刑事審判應採取何種模式,於分組會議時曾作成如上表決,因均未達過半數,故未提出於總結會議而未作成最終結論,但已表達出人民參與刑事審判之殷切期待,本院基於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之權責,並參酌分組會議決議意見,由本院選擇日本參審模式先行試行一段期間後再進行總檢討(即綜合分組提案(二)、(四)意見),乃於分組會議結束後邀審、檢、辯、學各界代表參與研議法案,並於草案完成後,隨即透過本院網頁公布草案及立法資料,蒐集社會各界意見。研議過程中,並與行政院相關機關溝通協商,以求法案完備,且陸續舉辦公聽會、說明會、模擬法庭演練,聽取法律專業人士及各地民眾的建言與指教,上開聲明所指本院「無視司改國是會議結果而逕行定調」,與事實不符。
三、至於上開聲明所提有關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選擇權制度、合審合判模式、中間討論及程序二分、成效評估委員會組成等制度之採擷,本即互有優點及其侷限性,而均有贊同與反對之聲音,並非如聲明所指本院與行政院會銜版草案只有「招致嚴重質疑與批評」之情形,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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