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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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大法官書記處
標  題: 本院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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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創制之立法原則不能牴觸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說明

針對外界就本次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至第12案通過門檻,其中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所創制之立法原則與本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位階效力之疑義,本院說明如下:
一、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行使解釋憲法之職權。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故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本院釋字第66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二、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所通過創制之立法原則,依公民投票法之規定,行政院固應速予提法律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惟據此程序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
三、 本院第748號解釋業已闡明「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係憲法所保護之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民法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則屬立法形成之範圍」之意旨,此解釋為憲法解釋,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對於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0案及第12案所創制之立法原則,相關機關於研擬及審議相關法律時,亦應注意不能牴觸上開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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