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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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標 題: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新傑之執行命令1件。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新傑之執行命令1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司執助讓字第3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新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150條、151條及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319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林新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
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