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29
分享至 facebook 分享至 twitter 分享至 plurk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標  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新傑之執行命令1件。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新傑之執行命令1件。

例稿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司執助讓字第319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新傑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第3項、150條、151條及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319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債務人林新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
   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
   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回本頁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