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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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標  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共同舉辦「2018年公法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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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中興大學法律學系共同舉辦「2018年公法研討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與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共同舉辦「2018年公法研討會」,研討主題為土地行政法,該院許金釵院長率庭長、法官及書記官等多位同仁出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各地方法院及臺中地方檢察署亦有庭長、法官及檢察官與會。另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吳梓生局長及該府相關局處眾多同仁也踴躍參加。此外,內政部、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彰化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等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務員,以及律師、會計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亦有多人報名參與,儼然是中部地區難得一見的公法盛會。
  許金釵院長致詞表示該院與興大法律系多次共同舉辦公法研討會,每年聚焦於社會關注議題,有關土地爭訟事件自100年以來占該院收案比例11∼16%,在質與量上均屬重要案件類型,故今年特別以土地行政法之熱門議題──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進行探討,希望藉此研討會釐清市地重劃之爭議問題,探討市地重劃及都市計畫制度之核心架構、法制建置及司法審查密度。第一場次由許院長主持,政治大學地政學系陳立夫教授就「市地重劃相關爭議問題之探討──以高雄市第68期公辦重劃案相關裁判為中心素材」進行論文發表,最高行政法院吳明鴻庭長擔任與談人。陳立夫教授指出平均地權條例等法規所建構之市地重劃制度,在我國都市發展歷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然因規範之缺失與不足,致市地重劃執行面問題叢生,因而衍生諸多紛爭及爭訟事件,並就前述市地重劃案之行政爭訟案件進行分析。陳教授之論文重在闡釋市地重劃核心規定,亦即重劃負擔與分配的意涵,從其合憲性的法理基礎介紹日本法理論,提出土地交換價值論與受益者負擔原則兩個面向觀點,作為我國說明法理基礎之參考。最後,陳教授針對相關爭議加以解析,例如實務上曾發生重劃後應分配土地總地價反而減少的情形,陳教授認為平均地權條例就此未設明文,故應補充適用土地法第136條關於變通補償之規定,以保障人民財產權。
  第二場次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王德麟審判長主持,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所長李建良研究員就「市地重劃的法制建置與法治課題──立法學與方法論的視角」進行論文發表,並由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李惠宗教授擔任與談人。李建良教授從立法學及方法論的視角,檢討市地重劃之立法品質及運作機制,以「金錢乃萬物之神經」(pecunia nervus rerum)指出從財務機制角度出發,任何制度的推動,財務基礎往往是成敗的關鍵,並提出市地重劃及平均地權條例之存廢問題,認為市地重劃相關制度應進行體系整備。李教授比較觀察市地重劃與土地徵收、區段徵收、都市更新等其他近似制度的異同,表示重劃制度若與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制度曖昧不明、相互混同,則應去之而歸入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至以「分段面積不合經濟使用」作為重劃制度要素部分,關乎建築線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的劃定,則可歸入建築法中,德國建築法中有關Umlegung制度,或可為日後修法或立法的比較或仿效典範。
  第三場次由中興大學法律學系主任林昱梅教授主持,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傅玲靜副教授就「都市計畫之司法審查及其密度──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45號及第496號判決為例」進行論文發表,最高行政法院侯東昇庭長擔任與談人。傅玲靜副教授就「臺北市捷運萬大──中和──樹林線捷運開發區(LG01站)」開發案進行探討,分析德國土地使用計畫之指導性質與建設計畫之法規性質,以及二者之關係。傅教授指出我國都市計畫的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間之關係,與德國上述兩者並無不同。爭訟上,在德國僅得以建設計畫為司法審查標的,性質屬主要規範審查,而我國二者皆為撤銷訴訟標的,至於審查標的,於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後,至釋字第742號解釋有所突破,未來對於都市計畫擬定及變更之行政爭訟制度如何因應修正,值得觀察。傅教授也詳細解說德國計畫法規範為目的性規範,而非條件性規範,以及計畫形成自由與判斷餘地之區分,並檢討臺灣之判斷餘地理論,重新界定都市計畫之司法審查密度。
  本次研討會透過見解精闢之論文發表及與會各界熱烈之提問及討論,從法理基礎到案例分析等各層面,探討市地重劃與都市計畫之問題,與會人員均獲益良多,並期待下次研討會能繼續針對大眾關心之公共議題進行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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