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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1.26
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公示送達彰院勝107司執春字第6980號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購買公告一件
公示送達彰院勝107司執春字第6980號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購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春字第698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98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與債務人葉明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7年10月30日將債務人葉明芳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71,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葉耀駿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
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
承購、共有人葉丸、葉勝、葉暗宏、葉鑑等人依土地登記
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
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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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字第6980號 財產所有人:葉明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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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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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彰化縣│和美鎮 │忠明 │ │1322 │3183.00 │96分之2 │71,000元 │
│ ├───┼────┴───┴───┴──────┴───────┴──────┴────────┤
│ │備考 │重劃前:竹營段86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李孟樵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