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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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公示送達彰院勝107司執春字第6980號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購買公告一件

公示送達彰院勝107司執春字第6980號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購買公告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春字第6980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所示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98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與債務人葉明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
   107年10月30日將債務人葉明芳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71,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共有人葉耀駿業已死亡,其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
   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
   承購、共有人葉丸、葉勝、葉暗宏、葉鑑等人依土地登記
   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
   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
   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附表:

~T40X0L2;
┌─────────────────────────────────────────────────┐
│107年度司執字第6980號 財產所有人:葉明芳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和美鎮 │忠明 │   │1322    │3183.00    │96分之2   │71,000元    │
│ ├───┼────┴───┴───┴──────┴───────┴──────┴────────┤
│ │備考 │重劃前:竹營段86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李孟樵
函稿代碼:5.24.4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
     、強注44ヾ前)
股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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