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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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本院107年度選聲字第1號請求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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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07年度選聲字第1號請求聲請重新計票事件新聞稿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壹日內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或同面額以銀行為發票人之即期本票或劃線支票,逾期不繳,駁回其聲請。

本院合議庭命補正裁定之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丁守中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重新計票事件,依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結果,聲請人得票約57萬6,000票,與得票最高之候選人得票約57萬9,000票,差距僅約3,000票,約千分之2,聲請人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聲請查封台北市全部之票匭,並重新計票等語。
二、按直轄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3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  後7日內,向第126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  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20日內完  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第1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下同)3元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准予就中華民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台北市長選舉之全部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予以查封,並重新計票。中華民國107年地方公職人員台北市第7屆市長選舉全部投票所之投票數為142萬7,643票,有台北市第7屆市長候選人得票數一覽表影本在卷可稽,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3項規定,聲請重新計票保證金之數額,係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3元計,是以聲請人依上開規定,應繳納保證金428萬2,929元(計算式:3元×142萬7,643票=428萬2,929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3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鄭佾瑩、法官陳賢德、法官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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