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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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 |
標 題: |
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字第14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
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字第14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6年度訴字第146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林燕仲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為
本案被告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
發還人林燕仲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
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