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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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愛股
標  題: 公告發還本院73年度易票字第56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公告發還本院73年度易票字第56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73年度易票字第560號案件刑事保證金
     新臺幣5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陳徐菊梅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0元
     為本案被告具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
     受發還人陳徐菊梅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
     ,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華民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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