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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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丁曉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公示送達被告丁曉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相107訴字第1265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丁曉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126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下午4時
     ,在本院鳳山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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