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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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標 題: |
公示送達被告丁曉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
公示送達被告丁曉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相107訴字第1265號
本文: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丁曉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訴字第126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下午4時
,在本院鳳山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