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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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大法官書記處
標  題: 大法官為審理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立法委員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就事實釐清部分,訂於107年12月4日下午召開說明會,為維護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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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為審理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立法委員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就事實釐清部分,訂於107年12月4日下午召開說明會,為維護秩序,爰依規定核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旁聽。

主旨:本院大法官為審理107年度憲一字第10號立法委員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聲請解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案,訂於107年12月4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5時,就事實釐清部分,假本院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舉行公開說明會,爰公告相關事項。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並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
公告事項:
一、爭點題綱:詳附件。
二、旁聽證核發
本次說明會旁聽席位共64席(民眾32席、記者32席)。旁聽證依下列方式核發:
(一)民眾旁聽席32席:民眾請領旁聽證者,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1時起至1時45分止至臺北市博愛路12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至額滿為止。旁聽者並應全程佩戴。離開會場時,至原領證處繳還旁聽證,並於旁聽證領取表上簽名領回所交證件。
(二)記者旁聽證32席,由本院公共關係處另行核發。
三、為維護說明會秩序
(一)說明會旁聽者於進入會場前,應先經安全檢查程序,寄放禁止攜入會場之物品(包含手機、筆記型或平板電腦、PDA、照相機、攝影錄音器材,以及表達特定立場、干擾會場秩序或影響會場莊嚴之任何布條、標語或穿戴之衣物等物品),並應於說明會召開前10分鐘依序號入座。
(二)其他事宜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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