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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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股
標  題: 107年度司執字第37216號債務人黃安隆拍賣通知一件

107年度司執字第37216號債務人黃安隆拍賣通知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107司執強字第3721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安隆之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721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安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強股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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