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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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司法院回應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勞動事件法制定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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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回應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勞動事件法制定案新聞稿

司法院回應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就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勞動事件法制定案新聞稿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於107年11月16日前來本院陳情,籲請本院儘速施行「勞動事件法」(下稱本法)。另鑑於近年數件涉及公司解僱工會幹部、工會會員或勞工之重大勞資爭議事件,雖經裁決認定資方之勞動行為係屬不當,但因資方繼續上訴致遲無法確定,爰盼優先施行本法第四章有關對勞資爭議之裁決或提起訴訟時,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相關部分之規定。
  針對上述陳情訴求,本院回應如下:
一、本法於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院將儘速依本法相關授權規定,完成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審理細則等子法之訂定,再據以辦理勞動專業法官之遴選及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施以必要之專業培訓,並妥善規劃法院相關人力、物力之配置,亦將對外界進行宣導、說明,期使準備周全充足,以落實本法之立法宗旨。
二、本法訂有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及附則等各章規定,均係針對勞動事件之特性所為整體規範,前後互為關聯,自應統合規劃並整備上述配套措施後始得施行,尚難僅就本法第四章保全程序部分優先施行。又本法為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之特別法,本法無特別規定部分,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等規定,故於本法施行前,如勞工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仍可循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相關規定聲請。
三、本院許院長於105年11 月1日就任致詞時,即明確宣示將針對勞動紛爭事件,積極研擬、推動設計解決紛爭的特別法律程序。本院隨即於106年6月間成立本法制定委員會,密集召開會議研議完成本法草案後,於107年7月16日與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並以保障勞工訴訟權益,建構實質公平法院為目標,陳情人指本法之立法係為選舉考量云云,與事實不符。本法既已完成立法程序,本院將儘速妥適完成相關準備事宜,冀能不負各界期待,以達成專業、公平、有效救濟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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