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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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乾股
標  題: 本院106年度司執第49124號共有梁淑美或其繼繼承優先承買公告1件

本院106年度司執第49124號共有梁淑美或其繼繼承優先承買公告1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乾字第49124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梁淑美或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
   表所示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
   項第44項第1 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91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月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已於民國107年8月6日將債務人李月貴等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26,000元拍定在案。
 二、查本院依戶政機關核發該戶籍謄本之共有人地址,以郵務
   送達優先承買通知,惟共有人梁淑美無法送達,不能通知
   其為優先承購;茲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
   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
   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
   先承買。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
附表:
~T40X0L2;
┌─────────────────────────────────────────────────┐
│106年度司執字第49124號 財產所有人:李月貴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彰化縣│秀水鄉 │福安 │   │795     │174.96    │160分之3  │ 13,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西興段1873-1地號                               │
├─┼───┼────┬───┬───┬──────┬───────┬──────┬────────┤
│2 │彰化縣│秀水鄉 │福安 │   │796     │28.63     │160分之3  │ 13,000元    │
│ ├───┼────┴───┴───┴──────┴───────┴──────┴────────┤
│ │備考 │重測前:西興段1873地號                                │
└─┴───┴───────────────────────────────────────────┘
~T64X4L25;
職稱:司法事務官
法官:邱志忠
函稿代碼:5.24.4 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優先承買公告(土34-1Ⅳ、強注44ヾ前)
股別: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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