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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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春股
標  題: 公示送達彰院曜106司執春字第48908號應受送達人陳明聰即陳鄭默之繼承人收取命令一件

公示送達彰院曜106司執春字第48908號應受送達人陳明聰即陳鄭默之繼承人收取命令一件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6司執春字第489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聰即陳鄭默之繼承人之收取命令
   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8908號債權人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
   司與債務人陳明聰即陳鄭默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民事執行處春股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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