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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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  題: 關於網路上傳播「誰摔死了李新?」短片與本院相關業務部分澄清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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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路上傳播「誰摔死了李新?」短片與本院相關業務部分澄清稿

一、關於「誰摔死了李新?」短片係經郭姓女子之臉書公開。郭姓女子之債權人於105年間持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65號、371號裁定聲請假扣押執行,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26號、第201號扣押債務人即郭姓女子之財產,郭姓女子認本件有超額查封之情事,聲明異議後,提起抗告、再抗告程序為救濟。嗣經本院執行處依最高法院裁定命其繳納鑑價費用以查明有無超額查封之情事,惟債務人未依裁定繳納而無法送鑑價,債務人嗣後亦提供反擔保後,本院執行處即撤銷查封程序予以啟封,故本院執行處執行程序並無違法不當之處。

二、另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265號、371號裁定,係屬民事執行程序保密性事件,依據「法院裁判書公開之相關規定」,不予公開裁判書,因此無法於網路上查閱相關裁定內容。然本件當事人均有收受本院裁定而明確知悉裁定之內容。

三、本院執行程序並無立法委員關說之情事;該短片係論及曾有立法委員2次函請法務部嚴辦有無洗錢罪嫌,併此敘明。

法學小辭典:
「超額查封」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以避免增加債務人之痛苦。然因我國強制執行法是採用平等主義,故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倘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時,查封債權人之債權會遭稀釋,且因為查封時尚未鑑價故關於查封標的物之價值是否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仍不得而知,故目前我國通說認為基於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應解釋為除非是極端超額之情形外,否則只要拍賣時就超過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之不動產不予拍賣並予啟封,即非違反超額查封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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