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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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落實兩公約實踐人權保障,強化防逃機制實現司法正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人權實踐、強化防逃及修正不合時宜用語之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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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兩公約實踐人權保障,強化防逃機制實現司法正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訴訟法有關人權實踐、強化防逃及修正不合時宜用語之條文修正草案新聞稿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本(107)年11月1日初審通過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人權保障、強化防逃及不合時宜條文用語之草案。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落實兩公約精神、實踐人權保障
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規定與相關解釋精神,以保障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應有之訴訟權益,本次初審通過之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告知相關原因及權利事項;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而使用戒具時,應符合比例原則;辯護人得協助受訊問之被告閱覽筆錄及表示意見;被告及其他受訊問或詢問者,如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均應有通譯傳譯;訊問證人之情形,禁止強制取供,且準用關於被告訊問程序錄音、錄影之規定;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法院於科刑辯論前,應予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適度延長告訴人聲請再議及被告等上訴權人上訴及補提上訴理由書之期間;法院就聲請再審之案件認有必要時,應予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第41條、第88條之1至第89條之1、第99條、第163條、第192條、第256條、第256條之1、第289條、第349條、第382條、第433條之1修正草案參照)。
二、強化防逃機制、實現司法正義
為避免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藉以規避刑責或入監執行,而損及司法尊嚴及公信力,本次初審通過與強化防逃機制有關之條文修正草案,以期實現司法正義。
修正草案增訂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定期向法院、檢察官以外之指定機關報到、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未經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處分等保全被告身體所必要之羈押替代附隨處分,俾利更有效掌握被告行蹤,及實務上得因應個案彈性運用。並規定於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檢察官得對受刑人限制住居,且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亦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第116條之2、第456條、第469條修正草案參照)。
三、不合時宜用語及檢察署去法院化之用語修正
為配合法院組織法業將「推事」、「首席檢察官」、「檢察長」等用語,修正為「法官」、「檢察長」、「檢察總長」,且各級檢察署均已去法院化而完成更名,本次初審通過不合時宜之條文用語修正草案,並明定檢察官非法院成員,係於與法院對應之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此外,為配合刑法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同時酌予修正相關法條之文字(第15條、第17條至第26條、第46條、第50條、第51條、第58條、第60條、第63條、第67條、第68條、第71條、第85條、第114條、第280條、第292條、第313條、第390條、第391條、第394條、第426條、第457條修正草案參照)。
本次初審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仍待進行朝野黨團協商等立法程序。本院感謝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上開攸關人權保障及強化防逃機制之條文修正草案,也期待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使我國刑事司法人權之法制更臻完備,與國際並駕齊驅,並確保司法正義之完整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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