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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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107年度雄小字第1830號清償債務事件陳俊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公示送達107年度雄小字第1830號清償債務事件陳俊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旨107雄小18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
     繕本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雄小字第183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07 年12月12日下午2 時15分,
     在本庭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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