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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1.01
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公示送達107年度雄小字第1830號清償債務事件陳俊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公示送達107年度雄小字第1830號清償債務事件陳俊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雄院和民旨107雄小18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俊宏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
繕本各1 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雄小字第1830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107 年12月12日下午2 時15分,
在本庭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於20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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