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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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標  題: 公示送達被告胡富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公示送達被告胡富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07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豐簡麟民宴107豐小742號
本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富強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107年度豐小字第742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及被告胡富強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胡富強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設址:臺中市潭子區興豐路1段
   139號)第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胡富強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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