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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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刑事廳
標  題: 就媒體所載「司法院擬增設公辯,重回失敗老路」之澄清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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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媒體所載「司法院擬增設公辯,重回失敗老路」之澄清新聞稿

就媒體所載「司法院擬增設公辯,重回失敗老路」之澄清新聞稿-兼顧專業性與獨立性之約聘公設辯護人

  關於媒體報導:本院擬增設公設辯護人,惟公設辯護人設於法院之內,受所屬法院管理、監督及考核,難以獨立行使職務,民國88年司法國是會議已決議廢除,本院如今似乎想重回為人詬病失敗老路一節。本院特予說明並澄清如下:
一、 現有公設辯護人為配置法院之人員,本院依民國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自民國90年起迄今未再招考。然由於長期未招考及陸續離退,造成法院配置之公設辯護人員額嚴重不足,部分法院甚至完全沒有,難以因應日漸增加之刑事辯護業務。有鑑於各地區之辯護資源分配存在差異性,現行義務辯護與法律扶助制度又有其侷限性,導致刑事辯護資源出現相當缺口。本院為確保刑事辯護可以及時而有效提供,乃規劃在員額限度內(目前規劃8名),從目前執業律師中以短期、約聘擔任公設辯護人之方式補足所需辯護缺口。此種短期約聘公設辯護人之模式,旨在結合現有法院公設辯護與民間公益辯護二個涇渭分明的體系,希望建構民間律師可以到法院短期從事辯護業務的機制,名為約聘公設辯護人,實與約聘公設辯護律師相當。
二、 本院為期約聘公設辯護人具備足夠承擔刑事辯護之專業能力及經驗,訂定「法院約聘公設辯護人聘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下稱約聘公辯要點),規定參加甄選者須具有律師資格,且在國內實際執行律師職務二年以上,並擬藉由審核辦案風評及社會形象之遴選程序為民眾把關。且約聘公設辯護人經本院錄取後,尚須接受充分之職前訓練,聘用期間並應接受在職研習,以確保其能持續勝任刑事辯護之職務。
三、 公設辯護人獨立行使職務,對於法院指定案件,負辯護之責,並應盡量蒐集有利被告之辯護資料,乃其執行職務之基本倫理要求。獨立行使職務與職務監督,並非無法相容,適度的職務監督毋寧是確保獨立行使職務者提供良好服務品質之必要手段。本院於約聘公辯要點,設有多面向而相對客觀之考核機制,正是希望藉由規範嚴謹之解聘門檻與審查流程,賦予當事人程序保障,以確保約聘公設辯護人執行刑事辯護之獨立性,同時兼顧刑事辯護品質。法院內部對於約聘公設辯護人之監督與考核,有其必要性,也無損其辯護職務之獨立行使。約聘公設辯護人來自民間執業律師,短期約聘制度不僅有助於解決目前刑事辯護資源不足與分配不均之困境,且可導入在野法曹的視角,透過法院與民間的合作協力,達到共同提昇刑事辯護品質之目的。未來此制度運作相當期間後,本院也將適時通盤檢討省視,防免發生影響被告權益之情況。
四、 司法是為人民而存在,本院相關司改藍圖與政策之形成,均以建構保障人權及公平審判環境為依歸。本院規劃推動的約聘公設辯護人制度,係在兼顧專業性與獨立性之前提下,為解決辯護資源不足與不均可能造成之人權保障缺口而採取之補充性措施,絕不致發生媒體報導所質疑無法獨立行使職務之結果,為免繼續產生誤會,特予澄清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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