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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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雲林地方法院
標  題: 107年度除字第77號除權判決公告

107年度除字第77號除權判決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地107年度除字第7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7 年度除字第77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7 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蔡宜婷  住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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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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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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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詹旻壅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107年3月25日     │50,000元     │PD3993915│  │
│1 │         │         │           │         │        │  │
└─┴─────────┴─────────┴───────────┴─────────┴────────┴──┘




庭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職稱:法   官
書記官:書記官 沈怡君
股別:地
函稿代碼:D034-3 除權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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