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
1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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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雲林地方法院 |
標 題: |
107年度除字第77號除權判決公告 |
107年度除字第77號除權判決公告
例稿名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忠民地107年度除字第77號
本文:
主 旨:公告本院107 年度除字第77號除權判決事件之判決要
旨。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550條、第564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07 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蔡宜婷 住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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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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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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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詹旻壅 │華南銀行西螺分行 │107年3月25日 │50,000元 │PD3993915│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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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職稱:法 官
書記官:書記官 沈怡君
股別:地
函稿代碼:D034-3 除權判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