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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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科法股
標  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發還100年度簡字第24號案件張恩彰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發還100年度簡字第24號案件張恩彰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法
發文日期: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法100簡24字第1070036834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恩彰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 元自
     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張恩
     彰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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