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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0.29
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科法股
標 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發還100年度簡字第24號案件張恩彰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發還100年度簡字第24號案件張恩彰刑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暨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法
發文日期: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法100簡24字第1070036834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4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5,000 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3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張恩彰因旨揭案件,以新臺幣5,000 元自
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應受發還人張恩
彰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十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