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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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科法股
標  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發還89年度訴字第786號案件徐慶明(原名徐松熙)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告發還89年度訴字第786號案件徐慶明(原名徐松熙)刑事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暨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公告
股別:法
發文日期: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院祥刑法89訴786字第1070036833號

主  旨:公告發還本院89年度訴字第786 號案件刑事保證金新
     臺幣10,000元暨利息。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 第1 項、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 條之7 第2 項
公告事項:
   一、應受發還人徐慶明(原名:徐松熙)因旨揭案件,以
     新臺幣10,000元自保。該保證金暨利息經通知領取後
     ,應受發還人徐慶明(原名:徐松熙)所在不明,或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特此公告領取。
   二、自公告之日起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旨揭刑事保
     證金及其利息歸屬國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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