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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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標  題: 高雄地院就媒體報導「九州娛樂城」網路簽賭乙案為說明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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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就媒體報導「九州娛樂城」網路簽賭乙案為說明新聞稿

關於日前媒體報導本院接連將雄檢聲請簡易判決的兩起「九州娛樂城」等賭客網路簽賭案判決無罪,形同網路簽賭被法院認證「除罪化」乙事,說明如下:
一、本院法官於今年10月8日就高雄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之兩起賭客網路簽賭案,均判處被告無罪(案號為107年度審易字第137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403號),理由略以:
(一)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私人家宅並非公共場所,且非當然為公眾得出入場所。
(二)至於網際網路雖於現今廣為人使用,突破甚至取代傳統對於空間之想像及概念(例如「聊天室」、「塗鴉牆」、「雲端」),但基於刑法第1 條所揭示之罪刑法定主義,法院自不得僅以網際網路普及之事實,擅自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
(三)本件被告於賭博網站賭博時,並非透過其他使用者得以觀看、共見共聞之聊天室、群組或論壇形式為之,而係於登入帳戶後直接下注與網站對賭,非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尚不具備前述「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之危害性,即非公然賭博罪所欲處罰之範疇,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等語。
二、事實上,就高雄地檢署針對「九州娛樂城」其他賭客網路簽賭之案件,曾於106年間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法官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後,於106年12月4日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案號為106年度審易字第1906號),嗣經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39號判決上訴駁回(即被告無罪確定),理由則與本院法官所採之上開見解同一。此外,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33號判決,亦是採相同見解判決該案被告無罪確定。是以,本院法官於今年10月8日所為之兩件被告無罪判決,尚不得遽論違背經驗法則或實務見解。
三、又實務上固有援引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認為刑法關於「賭博場所」之觀念,並不以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電腦網路、行動電話下載之通訊軟體等,無論其係以有線或無線方式進行傳輸,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至於透過前揭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從事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故刑法對於賭博行為之非難程度,自不宜僅因科技發展致參與賭博方式變革而有所差異,否則,將易造成處罰之漏洞,令有心人士遊走於法律處罰之灰色地帶之見解(如高雄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48號判決要旨)。
四、然而,法官針對個案審判見解縱令有所不同,而當事人之一方如認為判決結果對其不利,在尚未確定前,自可針對該判決提起上訴,以求救濟。故倘若本院於今年10月8日所為之上開2宗判決業經提起上訴,在案件繫屬於二審法院進行司法審判之際,各方宜應保持自制,勿期藉由輿論影響審判,以維純淨之司法審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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