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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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最高法院
標  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07號王志豐等11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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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07號王志豐等11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上訴人王志豐、潘裕隆、廖秋東、林柏志、李冀香、許天賜、顏金成、潘政治、歸曉惠、陳昭忠、陳美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007號判決,全案確定。判決情形如下:
(一)原判決關於李冀香、顏金成、潘政治、歸曉惠、陳昭忠、陳美瓊沒收部分,及許天賜罪刑暨沒收部分均撤銷,由本院自為判決。
(二)王志豐、潘裕隆、廖秋東、林柏志部分,及李冀香、顏金成、潘政治、歸曉惠、陳昭忠、陳美瓊其他違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之上訴均駁回。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一、原判決宣告之罪刑及沒收
(一)王志豐、潘裕隆、廖秋東、林柏志共同於縣議會議長之選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刑(王志豐、潘裕隆各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廖秋東處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3年;林柏志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
(二)李冀香、許天賜、顏金成、潘政治、歸曉惠、陳昭忠、陳美瓊犯於縣議會議長之選舉,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而許以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刑(許天賜、潘政治、陳昭忠各處有期徒刑3年4月;顏金城、李冀香各處有期徒刑3年3月;歸曉惠、陳美瓊各處有期徒刑3年2月。以上7人均褫奪公權2年)。
(三)未扣案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李冀香、許天賜、顏金成、潘政治、歸曉惠、陳昭忠、陳美瓊之犯罪所得均沒收,現金及服飾部分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不正利益部分均追徵其價額。
二、原判決事實摘要:
(一)王志豐、潘裕隆及李冀香、許天賜、顏金成、潘政治、歸曉惠、陳昭忠、陳美瓊與周典論,均於103年11月29日當選屏東縣議會第18屆議員。王志豐、潘裕隆因支持周典論競選議長,即與廖秋東、林柏志,基於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以邀請李冀香、顏金成、潘政治、歸曉惠、陳昭忠、陳美瓊(下稱李冀香等)及許天賜,至臺中市,住宿同一飯店並集體活動,招待免費食宿等不正利益及發放賄款,至12月25日議長投票日始共赴屏東縣議會投票之方式進行賄選、固樁(下稱臺中行程),而期約李冀香等及許天賜投票支持周典論,並使其他競選者無法對該7人拉票及影響投票意向。
(二)潘裕隆即出面遊說李冀香等及許天賜至臺中,接受招待參加臺中行程,並於議長選舉投票支持周典論,均獲李冀香等及許天賜之同意,由潘裕隆於103年12月21日及22日,分批將李冀香等及許天賜自日本北海道及屏東接送至臺中,由王志豐陪同與廖秋東見面,並由廖秋東指示林柏志,配合王志豐,安排住宿、飲宴、接送及支付招待李冀香等與許天賜之費用;王志豐並在所住宿之酒店發放每人新台幣1萬8千元賄款予李冀香等與許天賜,並囑咐渠等以該款自行結算酒店住宿費用並取據;李冀香、許天賜、顏金成、潘政治、陳昭忠,並接受安排採購參加就職及投票當日所著服飾,費用由林柏志依廖秋東指示刷卡結帳;至12月24日,由林柏志陪同王志豐與李冀香等及許天賜南下,潘裕隆則自屏東前來會合,當晚均投宿高雄市印水涵觀景汽車旅館;陳美瓊當晚已返回屏東住處拿取次日就職所需服裝衣物後,又返回該上開印水涵住宿;12月25日上午,由林柏志陪同王志豐、潘裕隆及李冀香等與許天賜,一同自旅館出發赴屏東縣議會宣誓就職並投票,結果由周典論當選議長。
參、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撤銷並自為判決部分
(一)李冀香等沒收部分
原判決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計算有誤,因不影響於事實之認定,由本院將李冀香等沒收部分撤銷,並自為判決,如附表所示(如附檔)。
(二)許天賜部分
許天賜不服第二審判決,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於107年1月28日死亡。本院依法撤銷第二審判決關於許天賜罪刑及沒收部分,改判諭知不受理。
二、駁回上訴部分(王志豐、潘裕隆、廖秋東、林柏志部分及李冀香等其他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
  原判決依憑相關證人、證物及上訴人等之不己供述等卷證資料,認定王志豐、潘裕隆、廖秋東、林柏志有共同向李冀香等及許天賜賄選犯行;李冀香等有收賄投票犯行,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對上訴人王志豐、潘裕隆、陳秋東、林柏志及李冀香等否認犯罪所執各項辯解,認不足採取,亦依卷內證據資料及其調查證據之結果,詳予指駁及說明,所為論斷且無悖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上開上訴人等上訴意旨,均或就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仍執陳詞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辯,或就屬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自己主觀說詞妄為指摘,或對於判決本旨無影響之枝節事項任意指摘,均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皆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宗鎮
                  法官 陳世雄
                  法官 段景榕
                  法官 張智雄
                  法官 何菁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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