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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日:
107.10.24
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庚股
標 題:
107年度司執字第14166號,公告徵詢附表編號1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檔案下載:
107-14166.pdf
107年度司執字第14166號,公告徵詢附表編號1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庚字第14166號
主旨:公告徵詢附表編號1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16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游一郎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庚字第14166號
主旨:公告徵詢附表編號1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16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游一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7年10月2日將債務人游一郎等所有如附表所示2筆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87,500元拍定在案。
二、查附表編號1之365地號共有人游協德、游錦蘭、游胚、游
森雲、游癸酉、游其、游灶、游皓業、游浚深已死亡,其
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
,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詳如附表
備註五所載)。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
人買受。
四、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
依拍賣條件就全部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
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人不得以
嗣後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
求撤銷拍定。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7年10月2日將債務人游一郎等所有如附表所示2筆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87,500元拍定在案。
二、查附表編號1之365地號共有人游協德、游錦蘭、游胚、游
森雲、游癸酉、游其、游灶、游皓業、游浚深已死亡,其
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
,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詳如附表
備註五所載)。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
人買受。
四、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
依拍賣條件就全部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
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人不得以
嗣後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
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