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日:
1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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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庚股
標  題: 107年度司執字第14166號,公告徵詢附表編號1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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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字第14166號,公告徵詢附表編號1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庚字第14166號
主旨:公告徵詢附表編號1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16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游一郎例稿名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彰院曜107司執庚字第14166號
主旨:公告徵詢附表編號1其繼承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
   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16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游一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7年10月2日將債務人游一郎等所有如附表所示2筆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87,500元拍定在案。
 二、查附表編號1之365地號共有人游協德、游錦蘭、游胚、游
   森雲、游癸酉、游其、游灶、游皓業、游浚深已死亡,其
   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
   ,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詳如附表
   備註五所載)。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
   人買受。
 四、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
   依拍賣條件就全部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
   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人不得以
   嗣後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
   求撤銷拍定。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07年10月2日將債務人游一郎等所有如附表所示2筆
   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387,500元拍定在案。
 二、查附表編號1之365地號共有人游協德、游錦蘭、游胚、游
   森雲、游癸酉、游其、游灶、游皓業、游浚深已死亡,其
   繼承人未辦繼承登記,經檢索其死亡之除戶戶籍登記資料
   ,仍不能通知其繼承人優先承購。
 三、該不動產現今拍定如上,特此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
   於本公告揭示日起20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
   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詳如附表
   備註五所載)。逾期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
   人買受。
 四、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
   依拍賣條件就全部土地之應有部分一併買受;但拍定人如
   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拍定人不得以
   嗣後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而未能全部得標為由,向本院請
   求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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